EUIPO在散热器格栅欧盟商标上诉案中裁定支持梅赛德斯-奔驰

  • 2025-07-26 13:12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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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知识产权局(EUIPO)第一上诉委员会(下称“委员会”)近期作出的一项裁决认为,一个描绘散热器格栅的标志具有足够的显著性,可以在欧盟注册为商标。

背景

2023年,知名汽车制造商梅赛德斯-奔驰(Mercedes-Benz,以下简称“梅赛德斯”)提交申请(以下简称“本申请”),希望将以下图形标志(以下简称“该标志”)注册为欧盟商标(EUTM),适用于第12类(包括“车辆用金属散热器格栅”)和第28类(玩具和游戏)。

本申请曾被欧盟知识产权局(EUIPO)审查员部分驳回,审查员认为该标志在第12类中的“散热器格栅”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,因此违反了《欧盟商标条例》(EUTMR)第7(1)(b)条。

审查员认为,该标志仅仅描绘了相关产品的外观,并未在设计上显著区别于汽车行业中常见的散热器格栅样式。因此,相关公众不太可能将其视为商品商业来源的标志。

梅赛德斯对此提出上诉,理由如下:

相关公众(特别是专业人士和汽车爱好者)在选购车辆零部件时会高度关注,并且习惯于通过设计元素识别品牌来源;

既有判例(尤其是2003年3月6日关于散热器格栅的案件 T-128/01 和2024年6月26日关于车头灯形状的案件 T-260/23)已确认,车辆的个别设计元素可以作为商标发挥作用;

所申请的标志包含一种独特的星形网格图案(在市场上被称为“钻石格栅”),区别于行业中常见的格架或蜂窝设计;

圆形元素与渐收的横杆构成了一个独特的整体构图,有助于品牌识别。

委员会的裁决

在一份相对简洁的裁决中,委员会实际上认同了梅赛德斯的观点,认为其上诉理由成立,具体理由如下:

为了使该标志在《欧盟商标条例》第7(1)(b)条的意义下具有显著特征,它必须能够表明所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于特定企业,并据此将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(2004年4月29日,C-456/01,EU:C:2004:258)。然而,法律并不要求达到某种特定程度的艺术创造力或想象力——即使是最低程度的显著特征也已足够(2001年9月19日,T-335/99,EU:T:2001:219)。

在本案中,梅赛德斯销售的散热器格栅的相关消费者是专业人士,特别是汽车修理车间,他们因其知识和专业经验而具有较高的关注程度。此外,由于该标志中不含任何文字元素,因此还必须考虑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消费者(2009年7月8日,T-28/08,Bounty-Riegel,EU:T:2009:253)。

由于该标志表现的是产品本身的形象,只有当它在设计上显著偏离该行业的常规或习惯时,才能被注册为商标(2018年9月13日,T-184/17,EU:T:2018:537)。

该标志展示了一个风格化的散热器格栅图像,其由一个呈长方形、斜边的网状结构组成,中央设有一个圆形元素,嵌入一条中央横条中,该横条的两端朝外逐渐收窄。委员会认为,虽然标志设计中的单个元素本身可能并不具有显著性,但这一特定的组合(网格状格栅结构、中央圆形标志区域以及独特造型的中心横条)共同构成了一个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整体视觉印象,整个标志仍可能被消费者视为表明商品商业来源的标识。

最终,委员会认定该标志达到了显著性的法律标准,并撤销了审查员的驳回决定。

评述

本裁决重申了欧盟知识产权局(EUIPO)在评估产品外形商标和以设计为导向的标志时所采取的细致、审慎的评估方法。它也凸显出,在如汽车等行业中,消费者往往会将特定的设计元素与特定制造商建立起强关联,即使缺乏明显的标识或文字,显著性的门槛也仍有可能被满足。

虽然委员会没有对根据《欧盟商标条例》第7(3)条提出的“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”的替代主张进行评议,但其认定该标志具有固有显著性的结论,仍将受到那些希望保护关键品牌识别设计元素的申请人的欢迎。